江苏立法保障“最大民生” 公平就业导向鲜明
时间 2021-10-18 08:52:22  来源:

      针对就业这一“最大民生”,江苏将通过立法把“就业优先”挺在前面,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日前,《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共十一章六十八条,立足江苏省情实际,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创新创优导向,进一步加强了就业法制化建设。

  突出“最大民生”新定位

  早在2008年12月,江苏省政府就颁布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在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张宏伟看来,江苏是开放大省、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对就业影响十分明显,此次立法是应对就业领域潜在风险的必然要求。“立法有利于将实践证明有效的临时性做法上升为制度化规定,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前防范化解重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张宏伟说。

  “江苏积极运用地方立法权,构建促进就业法治体系,对于明确就业促进责任、规范就业促进行为、创新就业促进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社科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何雨向《国际金融报》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延续现有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的同时,此次立法首次提出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土地政策、教育政策和社保政策。

  在土地政策上,《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在安排建设用地时给予支持;政府投资举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

  “上述提法有助于苏北、苏中地区推动就地工业化、城镇化,有助于实现‘就近就地’就业。”何雨分析称。

  在教育政策上,《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制定与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政策和职业教育发展计划,定期开展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学校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在社保政策上,《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措施。

  “教育政策注重不同类型教育主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对提高劳动者技能、拓展劳动者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何雨表示,“灵活的社保政策,有助于增加企业主体的经营弹性与灵活性,更好地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氛围。”

  江苏省人大社会委审议提出,《条例(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强化就业工作基础。例如,当前就业失业登记率很难真实反映全社会就业失业情况,特别是对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统计不全面,城乡分割,导致底数不清,数据参考性不强。可考虑增加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条款,建立健全全口径的就业失业统计机制,为建立更加可信的失业预警制度创造条件。

  公平就业导向鲜明

  此次立法不仅关注更高就业率,也高度关注更高质量就业。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被放在显著位置。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女性是否会在职场中受到更多压力,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首次明确:“对响应国家政策生育多孩的女性劳动者及其所在用人单位,给予就业帮扶和政策支持。”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为生育多孩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就业支持,切中了当前生育与就业的痛点,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生育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的‘天花板’、性别歧视,能更好地保护女性劳动权益,也为更好地推进国家生育政策提供法制保障。”何雨说。

  “江苏的政策对女性非常友好,该人性化政策应该是全国最早一批出台的。”何雨说。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对新就业群体的关注还需更全面、更深入。例如,《条例(草案)》缺少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权益的条款。在江苏创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归人才以及外国人士较多,是江苏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条例(草案)》中这方面条款较少。目前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等新问题新情况,规范得还不够,尤其对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就业人员等新型就业群体,如何确保社会保险应保尽保,措施需进一步细化。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这两个群体就业问题较多,也需重点加以规范。

  此外,江苏省人大社会委补充建议,考虑到江苏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护理人员和幼托从业人员奇缺,也需要通过立法提出新举措,扩大这两个就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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