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时间 2013-09-03 13:48:23  来源:
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江苏省内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自律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及任务:
本会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全省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相互尊重,平等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任务:及时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加强担保行业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同业交流,研究担保业务,提高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推动省内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南京市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资源信息,及时交流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 组织业务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四) 集中会员单位的专家资源,结合国内外担保行业的先进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创新服务;
(五) 完善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公平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为担保机构提供信用评级与咨询服务;
(七)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担保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之间沟通联系与广泛合作;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建议、呼声和诉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并协助落实政策的组织实施;
(九) 研究提出担保基金、联合担保、再担保等合作模式和方案,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
(十) 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的管理;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申请加入的担保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除应符合本条(一)、(二)、(三)条件外,应该热心担保事业、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或实践经验。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秘书处吸收会员,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通过
(四) 由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三) 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合作等服务优先权;
(四)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 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六) 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 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 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各种信息和资料,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三)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 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 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注销的。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 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决定理事的增补和罢免事宜,并向会员通报;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的吸收事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拟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人选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原因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已任期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
(六) 核准会员入会和退会事宜;
(七) 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邀请省有关部门领导和经济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年度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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