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 2013-09-03 13:50:54  来源: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守法、诚信、公平。
第四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担保业务工作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尽力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
第五条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费率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实际利率的25%。
第六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第七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
第八条  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积极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5、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6、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7、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8、串通担保客户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9、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10、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总额高于存出保证金总额,或在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单位,以及自愿加入公约的担保机构,并且倡议其他担保机构积极遵守,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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